行政答辩书
综观全程,汇总无非是以下几个主问题:

1:无争议性的强制的学校应当承担的义务:    
    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5-2004/7),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A: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包”的社会保险登记B:代扣代缴征缴医失保及C:依法执行进入单位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D:学校依法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没有,违法!其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生活和退休,而且用事后几年或者十多年的法律政策观念去看或分析之前的问题是不正确会误人误国的,所以上述的命题时间即在学校工作时段2002/5-2004/7)必须用当时的观念依法来解决!尽管申诉要求对我的退休金更改都要对二个诉求作一个正常的公平正义的依法裁决!在学校工作期间或2007年底前本案基础性的二诉求不依法根本实施解决,本案是绝对不公平正义的!
    在2004年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省医保中心胡主任和学校都答应我回国后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甚至从我里取走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二照片,至今十多年了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里!高等学府及劳动人事行政机构等工作人员难道不知道订立合同15日内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难道不知道缴办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位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如果医疗保险办卡办好的话,那么我的医疗保险登记也就在事业单位性质的了,加上我是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职称又工作年限都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和有满25年依法可以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自然养老保险登记性质肯定也是在事业单位性质的,那后面处理社会保险性质的事和退休在事业单位性质就很正常的了!
    如果不严格依法把学校工作期间(2002/5-2004/7)二诉求执行解决好,则后面的事态就乱套:二诉求要执行的时间是在学校工作的时期(2002/5-2004/7),学校应当有责任义务地依法办理好我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医失养登记,也以代扣代缴办好了医失保,依法执行进入学校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医保在省医保中心参保,对诉求二是学校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2004/8-2007/12),那么加上我是干部身份副教授退休自然在事业单位性质里,在上述期间根本没有失业一说,更谈不上“自由职业者”职务一说?!
    可是至今显示的是学校言而无信,说好给我办医保卡而又不给我办,我明明是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却硬讲是“自由职业者”岂不可笑?
    这种欺骗当然是违法!更多的一连串违法:工作期间不给我办理医失养保险的登记是违法,不给我代扣代缴在省医保中心缴办医保是违法,用现金当作医失保支付给我也是违法,而由上述违法引起的其他负面影响结果和违法都要由始作俑者负责!
   
二个诉求不依法解决,我这个案件就不算公平正义,而且所有的事情都在等待它的正常的合法合理的结果!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超过法定时效”?
       
超过法定时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
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
       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简单法理规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代扣代缴 (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
工龄可前后合并: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
举证责任倒置:满25年工龄由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7:
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001年就出台了实施细则,而2005年的判决书还说沒有,缺乏既然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怎么会有省医保中心的证明函:“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这岂不矛盾!

8:
没有社会保险及规定,教师及员工怎么看病退休?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9:
变更: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人事部(20047):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30第二十条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与按所聘岗位退休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事业单位退休;(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结案需要有理由;

       本案的结案需要有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1: 依法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2:身份: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用过的各种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3
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包括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包括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14:
查清应该订立聘用合同的诉求二命题:

我是符合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人士讲我是“合同制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早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 ).
2015/8/11会议记录: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俞处 讲:“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编者按:从分类来讲合同制工人或职工是职务性质,它与身份不是同一类的,在城市里身份只为干部和工人两种.]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如果是工人,在
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

    
15:依照法律政策我在回国前已经有满25年具有无争的专业技术干部身份下的连续工龄!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6:
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所以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人员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
: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编者按:以下规定同职称职务无关:《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者按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5月10日我来保兴首次与浙江理工大学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为副教授;
2003年7月10日我第二次与浙江理工大学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为副教授;
 
2002年1月我己经被授权为美国SurgiLight公司高级工程师工作


17:另二个特点:第一是没有提及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任何一款具体的法律法规;第二其指 向所起的作用是在促进剝夺正常的职工同健康生存有关的社会保险的民生权益和忧乱关爱敬老扶弱的优良传统!即没有依法办理好我的两诉求和从2002年开始十多年来至今还没有正常的代扣代缴征缴我在学校工作的社会保险!)

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浙人社复决字[2010]第2号)答辩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公室(2009/12/12)的“受理通知书”(浙人社复受字[2009]第22号)与 (2009/12/31)的“受理通知书”(浙人社复受字[2009]第24号)上都提到了“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并且也在(2009/12/12)的“告知书中提议我以省医保中心为被申请人”, 而该“决定书”(浙人社复决字[2010]第2号)彻头彻尾沒有出现“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岂不怪哉!?
    1: p3行8: 答辩: 我在2009 12  21 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浙江省养老保险中心和省医保中心, 我的请求有:责令浙江省医保中心(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整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

请问: 为什么不提“浙江省医保中心”,难道它不是浙江理工大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有证据证明浙江省医保中心是办理浙江理工大学的医保经办机构(见附件),教师不缴纳养保费, 而省养老保险中心当然不收养保费, 但它办理教师的退休事宜, 也当然处理浙江理工大学的教师退休时所涉及到的问题,是行政作为的范围,当然也是办理浙江理工大学的教师类养老退休的经办机构,!
    2: p3行11: “作为省社保经办机构的被申请人,确无政策依据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实施工作”.

答辩: 我以前参加的工作都在国有与事业单位,不缴社会保险, 02年5月至04年7月在学校工作,老师不缴养保,缴医保,法律规定必须要为每个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即包括医失养“三包”的登记!07年底前学校教师都不缴养保, 这是事实!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国家与省都有政策法规,(见附A),为什么又不提 “医疗保险? 首先讲医保: 有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省医保中心缴纳医保!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就针对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的,当然适用浙江理工大学这样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具体内容有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内的临时用工)”,学校在省医保中心参加基本医保,见附件证据。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医保不给我缴纳,你们不管而行政作为了?

只仅仅浙江省缺乏养保的实施细则, “决定书就可以认为确无政策依据? 这是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即即使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也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可作依据, 那么国家政策法规关于养保内容是什么呢? 请看国家法规《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1999/2/9第4: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2002年7月12日: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即使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有了国家政策法规的, 也可以不必遵守, 可以不遵守民法通则第六条, 国家政策法规可以搁之一边,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这是那家道理? 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何处?!  难道该通知不是政策法规吗?

教师不必缴纳养保,但其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就己经缴费了,我退休应当按教师算工龄, 04年我57岁工龄满25年了,我退休前不找你们找谁? 谁来负责我失去的利益?
    3: p3行12: “要等浙江省关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实施后, 再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参保  

答辩:难道作为事业单位的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他们怎么看病? 难道生病了沒有医保治病? 怎么退休养老? 退休后沒有政策实施难道喝西北风饿死? 真是胡言乱语, 真是一种典型行政不作为! 而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教师工龄的政策,都在实施,以后的政策法律也一样,请阅社会保障法草内容

    4: p3行16,p4行8: 我工作不是从1976年开始,而是从1969年开始,我的工龄都在国有及事业单位,“求高不求低”,学校不为我缴医保办养保是直接违反劳动法第72条, 依据劳动法第100条,经办机构省医保中心有义务“
责令其限期缴纳, 经办机构省养保中心(该中心是办理浙江理工大学教师的退休事宜的机构)有义务查明我的工龄性质而办理养保,教师工龄属于政策“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这个普遍都知道的政策, 我在学校的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当然算作 “缴费了的! 正因为有这个政策, 教师工龄才算缴费年限, 不至于退休后喝西北风, 而不是在是否缴费的(明明知道2007年底前教师不缴养保)事上混淆视听: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4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3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公派1991/12-1992/11: 美做访问学者. (同上)

1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全民)

22个月

总共实际连续工(按相关政策共27年7个月)

25年10个月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261997年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 实行个人缴费前,国企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以上25年10个月都视同缴费年限!

   
5: p3行19: “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被申请人参保”.

答辩:教师是不用缴纳养保, 但他们的工龄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否则难道他们不退休? 我申请的是“办理而不是缴纳”, 根据政策教师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浙江理工大学教师在省养保中心办理退休(见该决定书p4行21,22)。对教师来讲不用缴纳养老保险(07底前), 所以我在学校当教师的工龄当然沒有缴纳养老保险, 但属于“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这政策,我在学校工龄是缴费了的, 这样教师才能在省养保中心办理退休 怎么能说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被申请人参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2002年7月12日:有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时,截止200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我有省医保中心 证明浙江理工大学所有职工在该中心参加基本医保(附), 事实是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在省医保中心 参加基本医保,怎么不提了呢? 躲“猫猫”? 我在2009 年 12  21 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主要包括浙江省省医保中心! 也是文件提议我这样,决定书反而“躲起来了”!

   
6: p4行4: 答辩:在省退休养老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及原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伟忠主任的规劝我去企业性社区退休,在生存需求下, 2008年1月开始被推到个体劳动者性质的(按程序规定缴纳一个月社险费, 这正像在市医保中心办理退休医保时, 要缴纳约3400多元的所谓门诊启动费一样,是一种非法程序)企业退休

   
7: p4行13:  答辩: 复议申请中事实与理由,开头笫一句就有 “民事与行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维权与程序!”.

    8: p4行16: 答辩: “医疗保险补贴这是违法的结果是对我聘用期工龄的一种买断,这是国家明文禁止:《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谓买断工龄,往往是用人单位给职工一笔钱,以解除双方劳动社保关系的一种做法 劳动法笫72条医疗保险只能共同缴纳是基本法律.把一个错误结论作为自己说理的基础结果肯定错!

   
9: p4行18: 答辩:关于“登记手续理由(共六条规定):
 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 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第5: 缴费单位应当社会保险机构办社会保险登记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2005/6/1)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10: p4行19: 答辩:不要乱说, 我要求 “对养保按学校办法办理”,沒讲过要补缴养保! 明知教师不缴养保, 工龄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等于己缴养保, 而补缴医失保是法律规定的(见附A)!

   
11: p5行11: 答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的答复: “没有相应法定职责”?

(见附C)《劳动法》7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省社保中心,包括医保中心与养保中心是劳动法行政部门,他们有责令用人单位浙江理工大学限期缴纳的义务, 难道《劳动法》100条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不是法定职责? 医保是要缴纳的, 他们履行职责了吗? 这不是行政不作为, 又是什么? 并且也有相应的以下规定: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的2年多(02/5-04/7)学校一直沒有给我缴办医保养保(缴是医而办是养保,办不一定是缴! 教师不缴养保难沒有退休? 退休后喝西北风了? )! 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养保中心和省医保险中心应当承担我医养保待遇负责。不要生通病: “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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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浙人社复决字[2010]第4号)答辩书
1: p3行12:期滿可以续聘条款?
       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简单法理规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 p3行15: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法;(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 p4行11:举证倒置
:

        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举证倒置: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p4行14:关于浙江省尚缺乏医疗保险等具体“实施细则”?
    A:
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001年就出台了实施细则,而2005年的判决书还说沒有,缺乏既然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怎么会有省医保中心的证明函:“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这岂不矛盾!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我们要问:如果沒有浙江省的社会保险“实施细则”那就不能支持缴或办理社会保险?就是说只有按省“实施细则”才能实施社会保险,那我们反问一下:这是哪家的规定?判决书又根据哪个省“实施细则”规定补偿我医保3000多元人民币?那么国务院及部委甚至最高院解释和法律对社会保险的条款都不能作为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偿我医保3000多元人民币违法!难道不知道“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有授权必须为”?
    
    
C:判决的示范性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漠视法律对职工不缴办社险为所欲为,剥夺职员工正常的被征缴社保权利及影响退休金和幸福从而增加了社会矛盾!

5: p5行3:补缴社会保险:(2004年省医保中心已经同意我参缴医保,并让学校要我二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办医保卡!)
       
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 p6行1:我的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虽“工龄己满25,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只要求合计己满25掌握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掌握

可以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17: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
       
续工龄满25年政策法规及证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7: p7行19:
医疗保险适用对象: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2001/4/1):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


8: p8行19:纠正一下时间::我在2004年初还在学校工作时期,省医保中心已经同意我参缴医保,并让学校要我二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办医保卡,这些东西至今还留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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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浙杭行终字第156号]答辩书


   
1:
判决书为什么不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保险?

我在任何诉讼等材料中从未提出要求浙江理工大学繳纳养保费因养保费是国家明文规定教师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 但我2002年一开始要求学校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医保,再确定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公室(2009/12/12)的“受理通知书”(浙人社复受字[2009]第22号)与 (2009/12/31)的“受理通知书”(浙人社复受字[2009]第24号)上都提到了“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并且也在(2009/12/12)的“告知书中提议我以省医保中心为被申请人”, 而“决定书”(浙人社复决字[2010]第2号)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浙杭行终字第156)彻头彻尾沒有谈到及出现省医保中心”与“医疗保险”,岂不怪哉!?

我以前参加的工作都在国有与事业单位,不必缴社会保险, 02年5月至04年7月在学校工作,老师不缴养保,但缴医疗保险费, 至少07年底前学校教师都不缴养保, 这是事实! 我在2009年12月21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浙江省养老保险中心和省医保中心, 我的请求有:“责令浙江省医保中心(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整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

浙江省医保中心”是浙江理工大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教师不缴纳养保费, 而省养老保险中心当然不收养保费, 但它办理教师的退休事宜, 具体由省退休办公室办理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处理浙江理工大学的教师退休时所涉及到的问题,是行政作为的范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0123号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群众团体、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繳了医保等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即视做繳费年限.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就针对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的,当然适用浙江理工大学这样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具体内容有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内的临时用工)”,学校在省医保中心参加基本医保。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 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医保不给我缴纳,你们不管而行政作为了?
    
教师是不用缴纳养保, 但他们的工龄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否则难道他们不退休喝西北风浙江理工大学教师在省养保中心办理退休(见该决定书第4页第4行),对教师来讲不用缴纳养老保险, 所以我在学校当教师的工龄当然沒有缴纳养老保险, 但属于“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这政策,我在学校工龄是视同缴费了的, 这样教师才能在省养保中心办理退休, 怎么能说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未在省保中心参保”?

我有省医保中心 证明浙江理工大学所有职工在该中心参加基本医保(附), 事实是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在省医保中心 参加基本医保,怎么不提了呢? 躲“猫猫”? 我在2009 年 12  21 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主要包括浙江省省医保中心! 也是文件提议我这样, 判决书反而“躲起来了”!

   
2: “医疗保险补贴”这是违法的结果(见该决定书第2页第14行), 是对我聘用期工龄的一种买断,这是国家明文禁止:《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谓买断工龄,往往是用人单位给职工一笔钱,以解除双方劳动社保关系的一种做法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来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8,一审判书p72),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3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㈠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2005年就应当为我繳纳医保, 很明显改正未繳纳影响我的后半身退休品质.

劳动法笫72条医疗保险只能共同缴纳是基本法律.把一个错误结论作为自己说理的基础结果肯定是错的!

   
3: 谁有过错? 为什么都言而又无信?!

    A: 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2003年下半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保),终于到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都言而又无信?! 这是自2002年来过错的源头!

    B: 省医保中心等省人保厅所属有过错: 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伟忠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为我确实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缴纳医保,他要胡振产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

    C: 仲裁与判决有过错: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未果,判决中也未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来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3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㈠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判决当年就应当为我繳纳医保, 很明显繳纳医保影响我的后半身退休品质

    4: 养老保险确有政策依据(见该决定书第5页第4行):
    
只仅仅浙江省缺乏养保的实施细则, “决定书就可以认为确无政策依据? 这是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即即使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也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可作依据, 那么国家政策法规关于养保内容是什么呢? 请看国家法规《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1999/2/9第4: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2002年7月12日: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即使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有了国家政策法规的, 也可以不必遵守, 可以不遵守民法通则第六条? 国家政策法规可以搁之一边? 劳动法也可以不遵守? 这是那家道理? 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何处?!难道该通知不是政策法规吗?

教师不必缴纳养保,但其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就己经缴费了,我退休应当按教师算工龄, 04年我57岁工龄满25年了, 对退休金求高不求低”,我退休前不找你们找谁? 谁来负责我失去的利益?

    5: “囯家未出台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 (见该决定书第2页第3行,第5页第4行)

答辩:难道作为“事业单位的浙江理工大学及其工作人员”不繳医保,他们怎么看病? 难道生病了沒有医保治病? 怎么退休养老? 退休后沒有政策实施难道喝西北风饿死? 真是一种典型行政不作为! 而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教师工龄的政策,都在实施,以后的政策法律也一样, 再陈述一下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26号规定: 实行个人缴费前,国企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我工作是从1969年开始,我的工龄都在国有及事业单位,学校不为我缴医保办养保是直接违反劳动法第72条, 依据劳动法第100条,经办机构省医保中心有义务“责令其限期缴纳, 经办机构省养保中心和省退休办(该中心是办理浙江理工大学教师的退休事宜的机构)有义务查明我的工龄性质而办理养保,教师工龄属于政策“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这个普遍都知道的政策, 我在学校的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当然算作 “缴费”了的! 正因为有这个政策, 教师工龄才算缴费年限, 不至于退休后喝西北风, 而不是在是否缴费的(明明知道2007年底前教师不缴养保)事情上混淆视听: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4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3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公派1991/12-1992/11: 美做访问学者. (同上)

1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全民)

22个月

总共实际连续工(按相关政策共27年7个月)

25年10个月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261997年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 实行个人缴费前,国企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以上25年10个月都视同缴费年限!国务院办转《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第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12: 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劳动合同法》(08/1/1)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我不去拿非事业性退休金, 我去靠什么养老(见该决定书第5页第10行): 2007年开始在省退休养老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及原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伟忠主任的劝导我去西湖区退休,在生存需求下, 2008年1月开始被迫推到非事业性质的退休不这样,难道要我去为生存而抢偷财物不成? 这之前我向省退休养老办公室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申请退休,未实现,但都为行政不作为

    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的答复:“没有相应法定职责”?

《劳动法》第7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省社保中心,包括医保中心与养保办公室是劳动法行政部门,他们有责令用人单位浙江理工大学限期缴纳的义务, 难道《劳动法》第100条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不是法定职责? 医保是要缴纳的, 他们履行职责了吗? 这不是行政不作为, 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