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是江干区法院调解提出的,
他们讲补偿是从60岁开始到80岁(因杭州平均寿命到80岁)每年补2万,我不同意的原因之一是我活到不止80岁,那么补偿只有20年岂不不夠了吧?后来我提出100万,他们调到50万!
E:我讲杭州养老院每月要一万,他讲我的养老以后有困难,找他解决,根据一直来调解我案件的诚信,谁信?
我国约85年版布劳动法,98年试行聘用至02年开始试实施聘用制度,劳动法基本上在企业实行称劳动合同制,而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对应的有劳动关糸(包括劳务关系其特点是临吋性)和聘用关糸(聘用关系在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关糸可以讲是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糸,事业单位中的纷争等比如我的案件正好(国办发〔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两配套文件耒调整,根据配套文件学校与受聘人员仅仅是聘用关糸,也包括社会保险,认定合同无效与有滿25年工龄订立合同至退休內容,法院对上述内容及我诉求依照两配套文件进行审理其中见(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法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要司法认定,劳动关系无规定要司法认定;因为法无授权不作为!编外职工一工种在15年前2005年争议时为什么不提出?嫌对本案不诚实!依据两配套文件,正统的合同名称在事业单位只能是聘用合同,如果沒有订立聘用合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1:中央规范性(中科院)文件有不保留公职的回国工作人员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关于该内容的两配套文件中全称其“人员”或“职工”):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2:不仅十年还有25年合计工龄:(我60岁生日2008年前的文件有效)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即: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
3:2005年认定无效后有关部门应将社险改成代扣代缴,但没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劳动法》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不管企事分类,都要按法律办事,自然地该分类到哪边就那边!坚决执行法定的无效后“同岗位”的劳动报酬.重申:
①: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又提出如果要改变身份或执行除名等处理就必须要程序正当公正!不是单凭某人随便说说就可以的!
6:回国人员工作法规,第一工龄可以前后连续,这与“不保留公职”意思是一样的,回国工作连接工龄就是恢复工龄与公职!
7:“编外职工”:不是凭空说说就可以定的,要根据规定第一双向选择,第二与合同名称无关,无非要在劳动关系上作文章!
2005年过了14年至2019年出来个新身份“编外职工”,看来是绞尽脑汁想出来的;
在之前为我制造不少的职务外2019年又增添另一职务:“编外职工”,开始有“自由职业者”,“临时工”,
还有“社会人”等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判决2005年过了14年现今出来个新身份:
"编外职工",早先干什么去了?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编外职工”与“社会人”一样,上不了桌面的臆想出来的称呼!
8: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8行:
原告要求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9: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11: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正式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2: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
13: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见“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4: 【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其中内容“自行联系工作”,是国务院法规文件规定的和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即是指上述的“合理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我人生中在法律框架下重要的一步,应当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执行其原则的条件第一是依法规定的出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依法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在政治上一视同仁”,“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发[1984]185号),“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回国后工作)“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浙江理工大学)的养老办法接续”,“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15:《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6:《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参考)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17:《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8: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见“我有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用合同与其名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为工作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认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建立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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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以下内容:
A: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两配套文件更要求所有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来确定!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B: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C: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二) 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管理:3: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四)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用人单位或职工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或退休时,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必须足额补缴。
②: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时,基本医疗保险连怼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至20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数和比例按职工退休、退职时当年的缴费标准确定。三、
个人帐户的管理和使用(二) 个人帐户的资金计入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第5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④:补缴欠缴数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编者按:(个人补缴理由:)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⑤:《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以上条款在2005年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后应当马上加上法律规定要实施的内容,即使沒有“补繳”字样,其他还有“追缴”“应当”但与本案相关联的条款也都必须执行! |
见“就2019/10/16交流给予的回信1”(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聘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