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面一段定论就有两项过错!
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A: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
认定人员有假: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是违法的!
见“医疗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15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学校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除了改正外,法律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参照"同岗位"(副教授)原则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这里改正的是社会保险,所以按规定依法按代扣代缴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见“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必须执行诉求之一: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离退休年限不足十年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更应当执行聘用制度,订立“聘用合同”):正确地讲我是聘用制度下(或者是配套文件下的)的聘用(受聘)人员【见(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第48条:
“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立法人长期来具体订立了许多条款,是为了实施支持上述这一“注意”条款,而诉求之一的“学校应当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就是为了支持保护老弱病残权益的具体表现,请不要使其成一句空话或花瓶!】
4:应当依法依规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应当依法依规执行“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副教授)相应调整”:
A:《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B:回国留学人员
"工资标准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正式工作人员)执行":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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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副教授岗位)原则确认”:
本案就是有人利用合同名称不是“聘用合同”而认为不应该享受社会保险及工龄回国从新算,这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见“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关于合同名称与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7:应当执行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
见“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拖延时间长!在2002年开始工作时学校就应当与我共同征缴社会保险,拖延了十多年至今尚未正常解决!
9:言而无信?!诚信何在?!
①:
(高校)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终于到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学校在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见“我的诉求正好有两类強制性法律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
(行政)省医保中心等省人社厅所属机构有过错:
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
确实为我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2007年10月我向省养保办公室以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读,
其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该办公室根本不尊重人,毫无反映,为官不为。
③:
(司法)仲裁与判决有过错: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未果,判决中也未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上诉人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当年2005年就应当为我共同繳纳医失保,
养保是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但沒有! |
10:执行举证倒置:
A: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B: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举证倒置: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