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用过的张冠李戴的各种职务及我的真正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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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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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或开除公职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
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第11条(p18):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编者按:《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有劳动人事关系的临时用工也必须进入征缴社会保险的权力义务!】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p28: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诉求焦点与各种职务身份无关,与劳动人事关系有关,制造出那么多职称,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①:灵活就业人员
: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过时了,自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原来的所谓“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名词。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③:“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社会人”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
编者按:“社会人”究竟是哪部法律或哪部行政文件上的旧概念还是新定义?从互联网用关键词检索也查不到,是人格践踏?!从正规的说理应当把法律的依据作为第一标准,这就是依法治国!而一般“职工”是指企业单位的劳动者!首先执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下,(包括: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保险并不是订立合同所能协商解决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④:“编外职工”:2005年过了14年至2019年出来个新身份“编外职工”,看来是绞尽脑汁想出来的;
在之前为我制造不少的职务外2019年又增添另一职务:“编外职工”,开始有“自由职业者”,“临时工”,
还有“社会人”等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判决2005年过了14年至2019年出来个新身份:
"编外职工",早先干什么去了?按正规说法:我国城市中只有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编外职工”与“社会人”一样,上不了桌面的臆想出来的称呼!
⑤:“工人”身份?(留学回国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教授国家教育规划中的课目(二年中教授了八门课目),参加科研项目和参与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請,也参加了对应聘人员试讲课的考核考试评论,“科教兴国”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我的工作出国前与回国后有相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同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依照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原则,回国后我从事的是科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我所有工作与企业工人毫不相干,怎么是“工人”身份?)
⑥:自由职业者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一文: |
关键词: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http://www.doc88.com/p-6866100725594.html:
⑦:
“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聘用制度实施范围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等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
)”。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
2015/8/11会议记录:有位权威人士:“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
【编者按: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制职工”是聘用制度实施范围内,所以我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对象,与我需要订立的是“聘用合同”!】
正确地讲我是聘用制度下(或者是配套文件下的)的聘用(受聘)人员【见(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就是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而不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
见“我是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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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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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身份,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我仍然是干部身份(“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
见“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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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见“我有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用合同与其名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为工作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认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建立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⑨: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
见“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新版'证明我就是我'!”(企图否定我在学校的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的回国人员”(2015/8/11企图否定我是留学回国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19/10/16交流在西湖区人保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