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
我的身份是出国进修后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
《立法法》第83条规定:“特别法律优于一般法律!

留学回国人员政策是一种特别规定,坚持《立法法》第83条规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留学小知识:〕

一、凡是不花国家的公费出国留学的都称“自费”留学;

二、凡是由国家行政机构同意即发文自费出国留学都称之为自费公派出囯留学

       相关出国留学文件法律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协议书:

法律法规规定:“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浙政发〔2004〕117号,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比较:

   A:《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B:《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编者按: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应当要订立聘用合同的!}
 

   3: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中央规范性文件:“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中科院《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
(
[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223590.html
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
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状况:
"第五条 有关事项:2:"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该条款(中央规范性文件)比案例強,案例是判决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执行好这条款的具体落实!


 

   4:"双向选择"原则:

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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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执行国家已经实行了进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在企事业之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全文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新用人单位办法办理)(下框条款是一二审判决书引用的法规):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

    :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即称国有企业: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编者按: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双向选择”允许亦即是包括除了出国前原用人单位外的回国后的自行联系工作的第二个用人单位的选择目标!“双向选择”是利国利民的人才流动的大方向之一却还要有什么争议的必要吗?况且“双向选择”是国家法律的条款内容,必须支持!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A:
工龄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B: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C:
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6:身份: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
这些文件任何案例
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从干部身份出发,可以执行与任何其他
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
复其干部身份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下框中这些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包括北京市山西省厦门广东省江苏省等,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8条:八、在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时,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所以参照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理由成立,何况我的身份从程序上讲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离职”&“开除”。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等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

             《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12月20日)三、“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这个文件任何案例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

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需程序与不予追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用过的各种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7:回国留学人员
资标准按(正式工作人员)执行":

回国留学人员 "工资标准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
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 19856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8: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

   A: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12/26国发[84]185

   B: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10:“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C:《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9: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
: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  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

      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

        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人尤其是学校不会擅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协议而上岗工作的,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设置岗位”,聘任我为副教授,而且同我签订了两次合同.根据:
      1:《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都涉及到编制、岗位限额内有关内容: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
,所以只有在编制、岗位限额内的情况下,我(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既然存在我己上岗工作的事实,根据“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上岗工作”等条款內容我即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的!
      
2:两配套法规(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中
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其内容的实质:要求人事管理者在招聘中不得超出编制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 要行政有所作为!但对职工享有权利是平等的,即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内!
     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在招聘中不要超出数额,显然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数额内
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的限制!大学教授是在国家教育规划中进行必须是正规计划限额内的!教授的学生与课程是国家规划中的内容,被参加上报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10:时任只有干部身份才能进入学校教授工作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领域
.)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11: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评论:"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12:
回国人员
       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因回国人员政策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配套文件)下的回国人员;
       关于出国逾期未归;(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3:

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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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调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

    
 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已形成了社会共识的普法性的法律链!)
 
用人单位付现金作为社保费给职工无法律依据,且违法!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付现金作为社保费给职工无法律依据,且违法!法无授权不可为!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判决书认定我是学校聘用人员,依法亨有参加医失保权利,而法律规定职工亨有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就是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但学校没有!2004年学校答应我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等社会保险要我上交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
     
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
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用人单位不能付现金作为社保费直接发给职工!
       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确认合同无效后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劳动争议中的惩罚性规定: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2行,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

    记得在1983年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
我想起了“固定工”制度:
        见固定工
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A:判决或行政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B: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
      C: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

 ①: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可以从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也可以从由“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制的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98,99,100页得到.【 编者按:否则违背了简单基本的定义原则:即从什么是劳动报酬就可以知道不劳动就没有社会保险,从这点上讲已经证明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确认无效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无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该浙江省法规200811日前有效我是200712860足岁退休生日39: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7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不了了之,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经几年与学校请求啇磋投诉无果后走上诉讼维权路。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7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00: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中办发[2000]30)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国务院批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0/7/8: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身份: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评审职称资格,待遇由工龄和职称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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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全文]
2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全文]
3:
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http://www.moe.edu.cn/guoji/cgliuxue/hggongzuo/01.htm  (教育部)摘要)
4:
关键词: 以下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2018年強调);什么是海归?
5:  工作年限解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

  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的工作方针是:按需要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三)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本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四)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部门中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自身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选拔工作的组织,由国家教委组织安排。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由选派的部门、地方、单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的指导原则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学术组织、技术部门评议(考核),人事部门审核,领导批准的办法。

  3.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的选拔办法,实行考试与德、智、体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和集中学习。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集中学习,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思想准备。集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等。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十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四、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一)申请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其研究或实习工作应有益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国外实习是指我在国外研究生,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公司、企业进行短期实习。

  (三)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四)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者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六)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二)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三)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四)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五)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六)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七)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其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八)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在学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的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九)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像对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那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给以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以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三)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四)为了保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秩序,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 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学籍规定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

  (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一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定以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留学的安排给予指导

  ()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向他们介绍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留学的安排给予指导。

  
(九)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联系。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也应主动与自费留学人员保持联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学习。

       (十)对学成回国工作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十一)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半年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安排并分配工作;或在回国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登记,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凡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全文]
                              颁布 : 1984/12/26国发[84]185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是一项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显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4、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什么是海归?
海归,就是海“外归来学者”的简称。指在海外留学或工作后归国的人员在国外上大学,然后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或直接回国就业的人,现在被称为“海归”。
    
关键词:以下這7種情況都算工齡

 1、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2、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
   
3、自費出國留學的“海歸”,出國前的工齡與回國後工作時間可累計為工齡。
   
4、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全部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5、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內的,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超過6個月的部分不計入連續工齡。
   6、對於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作了相關規定,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根據本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7、職工停薪留職期間、留用察看期間,計入本企業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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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
来源:英国新世纪教育中心 2009-01-01
  留学回国政策咨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是国家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一部分是针对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派遣和落户手续,还有涉及到一些留学人员在回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具体咨询。

  有关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有: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跨地区派遣落户的优惠政策。

  2、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回国工作时,还可以通过海关购买一辆免税轿车。

  3、获得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在一些地方的高科技园区创业,也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的政策。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回国工作派遣和落户手续需出具以下相关材料,其中主要包括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国内用人单位接受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护照和留学签证以及档案保管证明和户口证明。

  1、海归找工作不受户口编制等限制

  日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16家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今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将面向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对特别优秀、国内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高层次留学人才入出境及居留将享受一系列便利条件。

  “海归”回国工作户口所在地限制取消,来去自由。

  华声报北京消息: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5月23日在北京举行,中科协主席周光召作了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在当日提交的《关于动员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取消海归回国工作后的户口所在地限制,可长期在国内某地居留或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据《华夏时报》报道,意见中指出,将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计划,建立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公开招聘力度,引进海外高层次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来华工作并取得在华永久居住的条件。

  意见要求,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取消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妥善解决好海外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外正规高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购买国产汽车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免去进口零部件海关关税的优惠价格;二是上牌照时免交车辆购置附加费(市场价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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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B: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C:《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