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及我案子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条款
见“重要命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固定工: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无权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2:干部身份: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
①《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②《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社会保险是是保护民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是法律制定政策时的首要考量,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尊重与维护。 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公益项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依法当属无效。 双方约定不购买社保可产生的法律后果:(一)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二)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第11条(p18):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关于社会保险的其他重申的法律法规条款
1: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
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
"一律欢迎回国工作",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那么在“一视同仁”的思路下,工作期间都要依法征缴办理社会保险尤其用人单位为回国工作的劳动者个人执行代扣代缴原则! 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相关出国留学文件法律条款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2:工龄可前后合并!(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3: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
A:《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B:《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4:违反社会保险登记规定:
我的这案件实际上案情十分简单,因为法律与规定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争议的一方为避开法律竭尽全力与其打擦边球或直接对抗法律,这是一个普法知识:就是职工的社会保险必须其进入单位30天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分别在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8年发表相类似的法律法规)且以代扣代缴方式缴办该缴纳的社会保险(国家分别在1995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发表相类似的法律法规)! | ||
|
||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学校依法应当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医失养三包)登记,但学校没有,违法!从2002年5月在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我60岁生日,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或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直接影响我的2007年12月退休时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 |
5: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为我代扣代缴!)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①:《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第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6:失信
失信: |
a:在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省医保中心胡主任和学校都答应我回国后的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甚至学校从我里取走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二照片办社会保险,至今20多年了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里!讲是为我办理医失保的社会保险,(这些东西现在尚在学校里),但没有! b:一审二审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答应从我的档案里为我提供我的工作年限和工龄的证明,但没有! 档案查阅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省科技厅人事处直接违背这项法律,影响我的经济收入,必须要负责! 从档案中查取工龄材料证明是“档案法”规定允许的,2005年一审前,我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但是省科技厅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我不同意,认为当时正在进行人事争议中最终结论还没有出来前档案最好不要转移,于是2005/3/11,我向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江干区人民法院无反应,二审前,我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省科技厅人事处仍然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省科技厅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还受到限制要该服务处不要给我出具证据,二审前,2005/6/17,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
实际上,我的最后社会保险的报酬决定权还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
7: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任:
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 |
A:《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而由劳动保障行政或税务部门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
9: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应参照"同类岗位"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的改正与赔偿: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同内容参考的《社会保险法》(2011/7/1)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10: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编者按:严格讲我签的是“聘用协议书”(现在很明确,订立该协议书是为了规避单位的应尽的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而不是“聘用合同”,就是差一个字也不行,属于未订立“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条款,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11: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
12: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
13: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付给我,这是违法的!
以现金形式当社会保险费支付医失保给我是绝对错误违法的!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4:回国人员
见“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因回国人员政策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配套文件)下的回国人员;
见“关于出国逾期未归;”(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5: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
:
见“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编工作&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15年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6: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事后又要乘机倒打一耙,把责任推给合同名称的罪过!)。 见“与合同名称无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中就已经提出要签订“聘用合同”。】 |
17: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
我申请调查收集工龄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没有!仅仅是在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不予准许"! |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及符合款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了证实满25年连续工龄,我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我档案是合情合理的,
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但沒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已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及拖廷了诉讼时间而影响满25年工龄认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上述违反法定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根据上述第三条“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条件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就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而不是“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还有: 从档案中查取工龄材料证明是“档案法”规定允许的,2005年一审前,我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但是省科技厅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我不同意,认为当时正在进行人事争议中最终结论还没有出来前档案最好不要转移,于是我向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江干区人民法院无反应,二审前,我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省科技厅人事处仍然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一审前我要求时,他们也是这样讲,我所以申请江干法院来查档收集工作),为了取证省科技厅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还受到限制不要我向该服务处索取出具的证据,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材料,而材料仅有我“自从1994年5月起不保留公职”的内容 ,该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二审前,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必须对上述违反法定程序无端廷长时间而影响证据25年工龄认定而承担责任! |
||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
18:回国留学人员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9: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注:这种"劳动关系"的定义性质的法律规定该不受时间的限制!) |
20:重要命题:
见“重要命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