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答辩

本案纯粹是一次拙劣而违法的判决!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年63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缴纳社会保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7: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1999/1/22)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其他涉及到问题:
       (
A)第二页4行:“到期后不再续聘问题
       
(
B)第二页11行:“不能搞调动问题
       (B2)一审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C)第四页倒3行:“无权擅自赋予某人副教授职称问题
       (
D)第六页倒3行:“原告末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滿25年连续工龄的事实问题
       
(E)第七页十行:养老保险与视同缴费年限:

答辩:
       (A)聘任期滿可以续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2)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我因享受回国人员优惠等而升职付教授

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并且认定和尊重国内自已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重申:判决书还违背了以下规定:

          A:学校及其学科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尊重国内自已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1993年开始,学校有副教授务评审权,包括十个学科(见以下复印件第2页倒2行):


          :以上学校学习手册中有内容:1993年,经教肓部批准,学校具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现在有10个学科拥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自已认定自已和尊重自已国內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B:工程技术人员评审职称基本资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等文件,评审职称基本资格: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
https://wenda.so.com/q/1534707686216805:
“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
          :这类似于以下规定:《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举证倒置:        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举证倒置: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以下的条件就是续签合同的条件,不要把法律当作花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养老保险与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1986/12/13):()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合并计算的可以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
号:“
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人险厅时任俞*女处长同意认为我:出国前的工龄和工作年限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
    从年限讲我已经有25年以上工龄年限就夠了,已经符合繳费(20
年的国家规定要求)年限了,为什么还要我繳?
法律沒有规定:“繳费年限夠了必须还要缴或者说必须还要繳最未尾一个月费用”!这实际上是一个坑,而且根据对等原则,缺少年限的费用必须补足,但我多繳的必须退还给我!况且我都在缺錢状态中!坑就是指的是明明可以不需要缴费的,却要我多繳从而想指责我既成事实,把我当作非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处理,多聪明,但已经违法了,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且缴费年限已经夠了,多此一举

 视同缴费年限: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B: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C: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
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D: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
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E: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号、227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F:《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F:关注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自己联系工作合理合法与回原单位工作同工同酬权益平等,无可指责!
 
   
          
G:违背了“代扣代缴”原则:
          判决::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年63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由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背了“代扣代缴”原则
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H: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限期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I:严重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
       
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附:重申強调在判决裁定书中违背法律法规的一些命题: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职职工自费进修人员与回国后工作合并计算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案例用现金作为社险费支付职工违法!)(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5年为什么我档案从省科委人事处转移到西湖区人社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