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答辩
其他涉及到问题: |
答辩: 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并且认定和尊重国内自已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A:学校及其学科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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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上学校学习手册中有内容:“1993年,经教肓部批准,学校具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现在有10个学科拥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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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
D:举证倒置: ①: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
以下的条件就是“续签合同”的条件,不要把法律当作花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养老保险与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合并计算的可以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浙江省人险厅时任俞*女处长同意认为我:出国前的工龄和工作年限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
从年限讲我已经有25年以上工龄年限就夠了,已经符合繳费(20年的国家规定要求)年限了,为什么还要我繳?法律沒有规定:“繳费年限夠了必须还要缴或者说必须还要繳最未尾一个月费用”!这实际上是一个坑,而且根据对等原则,缺少年限的费用必须补足,但我多繳的必须退还给我!况且我都在缺錢状态中!坑就是指的是明明可以不需要缴费的,却要我多繳从而想指责我既成事实,把我当作非事业单位性质人员处理,多聪明,但已经违法了,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且缴费年限已经夠了,多此一举!
视同缴费年限: |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见“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F:关注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自己联系工作合理合法与回原单位工作同工同酬权益平等,无可指责!。
G:违背了“代扣代缴”原则:
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年6月3日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由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背了“代扣代缴”原则:(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第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H: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限期“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I:严重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
见“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附:重申強调在判决裁定书中违背法律法规的一些命题: |
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