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确认合同无效后A:“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B:"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就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2行,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必须依法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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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损失是什么? | |
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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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确认无效后责令改正与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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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9条,因这一二审确认“无效”主要与我的社会保险有关,所以“责令限期改正”首先改正的是社会保险,而不是首先赔偿
,依据上述《解释》第14条
,真正体现了“同工种、同岗位”的“同岗位同酬”的劳动法律原则,所以我的社会保险“改正”应当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再加上我是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按规定:“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这条款(应当)很明显是一种強制性条款,应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退休性质待遇办理!
如 何 具 体 地 攺 正?(是对“不承担保兴的任何费用”的攺正)
“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改正”就是先执行:
①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
②个人以代扣代缴方式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编者按:(个人补缴理由:)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是对“不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的攺正,就是应该攺正为“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其“任何费用”是直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各种所有报酬费用,用正常执行内容的是:学校依法“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即承担保兴的同岗位的社会保险! 【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条款,改正与赔偿就是学校应该𠄘担保兴同岗位教师的包括医疗、失业等保险的征缴责任。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判决书引用的法律(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
B:兑现判决书上的确认: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我受聘浙江理工大学为副教授,
我身份是判决书认可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单位有人事聘用关系,
“依法享受医失保的权利”是单位个人共同征繳,可是学校没有为我缴医失保与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养保,
这是矛盾的源头,
而此引起恶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C:兑现承诺:
①:
(高校)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终于到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学校在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见“我的诉求正好有两类強制性法律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以上反反复复都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这是一种岐视! |
D: 三金具体兑现地址:
1:医保征缴:《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学校教师在省医保中心(地址:杭州体育场路538号)参加医保(见证明)(2008年前)!
2:失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学校教师在杭州市市社保局(地址:杭州清吟街123号)办理失保(2008年前)。
3:养保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学校教师在省退休办公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办理退休。
4:结合以下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综上,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就可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见“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