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
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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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使用二审判决书发布日2005年9月5日前的法律法规:
本案纯粹是一次拙劣而违法的判决!
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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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 |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见“《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对社会保险的事 应当是顺利成章的事?! |
2: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
凭下面笫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及笫二条款:“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我在学校期间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
3:我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工龄,但沒有,直接违背合并计算工龄条款 :
有人只承认我回国前的工龄,那么回国后在学校工作期间可算工龄吗?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请看下面规定: |
A:《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B:“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C: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D: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当然适用所有用人单位和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E:计算连续工龄 :(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第三页1-3行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并根据下框法规,这满25年就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
从上所述,在学校工作期间怎么可以作为“工龄归零” ?另外,在学校工作期间工作年限的证据属于“举证倒置”内容! |
见“重申本案最关键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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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问题:
(A)第二页9行:“到期后不再续聘”问题;
(B)第三页15行:“补缴三金依据不足”问题;
(C)第三页6行:“滿25年连续工龄的事实,依据不足”问题;
(D)第四页8行:“灵活从业人员”问题;
(E)关于“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问题;
答辩:
(A)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的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见“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D)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纠正误判张杨公平正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见“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重申:法院应当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院应当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攺正,赔偿&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判决书沒有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
①:确认无效后应当判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承担攺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
其他涉及到的问题:
②:见"民事蛮判第一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③: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不符合事实: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用现金支付社会保金违法: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④:相关规定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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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限期“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⑥:严重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
见“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附:重申強调在判决裁定书中违背法律法规的一些命题: |
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