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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 核心争议焦点 |
1: “三金” 即社会保险 | 与学校有否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 |
2: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这
两个诉求从2004年开始至今2019年还没有依法正常的解决,而由此引起的不良作用影响很大!
见:“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聘用关系成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2:问:
本案有哪几个主要命题?答:
A: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见“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问:
本案有哪几个容易弄错的地方?答:
A:合同条款中虽然有“到期不续聘”,
有几个地方象一,二审判决书学校上诉状都涉及到这命题“合同期满能续聘?”,有特别条件下可以续聘如下:
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也是违法的,
在用人单位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新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与职工共同征繳社会保险:
见“医疗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问: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什么决定?
答: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工程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的基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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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问:什么是合法合理的规定?
答:
A: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
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除非与之前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法规;
【编者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B:处理程序必须合法正当:即使开除(公职)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但是其中文件已经讲必须经过程序正当的内容:“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但没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正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问:“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前后缘故是什么?
答:
在2015/8/11有人在合同名称上大作文章,讲名称因非“聘用合同”而应该作为特别处理,但法律法规《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规定1998开始就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而且规定回国人员工作可以订立“合同或协议书”: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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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在2002/5-2004/7用人单位学校与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权力义务?
为什么讨论的时间基点放在2002/5-2004/7这段时候?
答: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5-2004/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A: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B:代扣代缴征缴医失保及C:依法执行“进入单位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D:学校依法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没有,违法!其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生活和退休!
讨论的时间基点放在2002/5-2004/7这段时候是:因为这段时间正好是我和学校的劳动和人事争议的真正互动期!两个诉求的内容和源头都出自这段时间!
8:问:本案錯判的主题内容是什么?
答:
1:在审理案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 |
9:问: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主要依据是什么?退休以什么为准执行?
答: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是工人还是干部身份,不是指在你企业内部担任什么职务或岗位,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以档案记录为准执行退休制度。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
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的区别: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編者按:(关键词)知识分子是受过专门训练,掌握专门知识,以知识为谋生手段,以脑力劳动为职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群体,是国外通称“中产阶级”的主体。目前,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是国内通称“中等收入阶层”的主体。】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问:程序公正的第一步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见“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1:问:不是master
degree回国,就不能加入享受社会保险?
答: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
号)“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故不能做为硬条件决定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
12:问:我符合哪三种情况:
A:固定工:
何谓固定工?
一般说来,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在1994年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此后招收录用的就是合同工,而非固定工。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B:工龄合计已满25年,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C:干部身份
①干部身份:
A:回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些文件比任何案例的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B: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除名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是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C: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D:身份如同除名或开除公职一样必须走程序及处理过程!即从干部身份改变成其他身份必须有一个法律法规程序等依据!
②在学校工作时,我的档案一直放在浙冮省科委人事处,04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浙人仲案字[2004]笫3号)首席仲裁员*和艳亲自去该人事处查阅我的档案.
干部身份的特点: |
小结: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我也受聘不了学校工作,也不能以“双向选择”原则作为. |
13:问:以调令的形式“调入”用人单位,才能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
答: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4:问:如何从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 |
到(如下框内容)?
下面一段定论就有两项过错! |
答:莫视法律,人性丧失!关爱健康关爱生命就是要关爱和尊重职工的社会保险!
15:问:聘任期滿,为什么可以续聘?
答: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6:问:什么是代扣代缴条款?
答: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7:问: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条款?
答: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二十三条: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确认合同无效后,依法责令①:责令改正,②:承担赔偿责任与③:“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没有!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
重申确认合同为无效后,依法应当履行以下①,②,③但至今十多年了尚未认真执行:
总上①,②,③依照同岗位副教授支付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 |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18:问: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有何政策?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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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问: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有何政策?:答: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问:什么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应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执行该原则的条件第一是回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
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的!。【根据这个优惠政策,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正常和有案可稽的!】
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21:问:什么是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答: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事后又要乘机倒打一耙,把责任推给合同名称的罪过!)。 见“与合同名称无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中就已经提出要签订“聘用合同”。】 |
22:问:有哪些依据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答:
见“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编工作&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15年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3:问:为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答:
见“我有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用合同与其名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为工作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认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建立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4:问:什么是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纠正(改正)?答:
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2004年和诉讼过程中,学校与相关部门已经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正常的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就是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在我这个案件中一直借口没有真正执行,直接对我造成侵权,影响我的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已经对我各方面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5:问: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任?答:
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 |
A:《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而由劳动保障行政或税务部门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
26:问:什么是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答: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7:问:有哪些工龄可前后合并的政策?答:
(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 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28:问:
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说我出国前是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那么什么理由和规定使得证明我回国后工作我仍旧是在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答: | |
2002年5月份:回国后在学校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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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问:
学校有否付教授职务评审权?
答:回答昨天的疑惑:学校在2004年的办公室工作评估中的文件“学习手册”中指出:自从1993年教育部批准后:学校有付教授职务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