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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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是非”与“黑白”,即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言行!
你的命题和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及违反了法律法规政策!
本案涉及被撕裂的法律法规与事实现象: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明明文件没有讲缴费工龄够了,人保机构却还要我多缴最后一个月医保费!是哪个文件规定的!?纵容错误任其发展,我国的依法治国方针大略怎么落实与实行?!
省人社厅人员在2015/8/11信访会上部分讲话:
上述内容有省人社厅人员讲:补缴“是没有细节”,补缴医保在文件中只有是对“整个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补缴的要按规定补缴”,“补缴”对个人无关,真的吗?(这里“杭州已经缴费”指的是一定要我缴纳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医保和养老保险费,而“赔偿金”是指以现金当作医保失保费支付给我,这是违反了法定的“代扣代缴”原则!) 文件没有讲缴费20年工龄够了,还得多缴最后一个月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为什么还要我多缴最后一个月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号、227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还要我多缴最后一个月医保养老保险费? 省人保厅人员在一次庭审与一次信访会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地表示,我退休前已经缴纳了最后一个月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而从来没有证明我应该属于“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处理养老待遇,请问这种现象符合法律法规吗? 根据法律我从来没有必要缴纳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都被认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是退休时的最后一个月2007年12月,我却被迫向杭州市人社局征缴了最后一个月份的医保费(3500元)和养老保险费(300元),这是违法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对我退休待遇的审核不 细致谨慎:为什么要我多付出最后一个月的款项:我有25年5个月医保缴费工龄,已经符合医保退休的20年工龄,我医保缴费工龄足够了,法律规定25年5个月已经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我付出最后一个月(即“你在杭州已经缴费了”)的款项?文件没有讲缴费工龄够了,还要我多缴最后一个月医保费&养老保险,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对我退休待遇的审核不 细致谨慎! 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后,法律法规规规定由人社机构责令学校改正,即以代扣代缴方法缴纳医失保并且以学校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我自2002年5月用工之日起(法律规定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没有!)到我60岁生日2007/12/8前,过了约2000天(约5年半),学校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没有依法由所在单位从我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用人单位是对社险法律的荒唐的亵渎!法定行为拖了那么长时间,对法律还有什么敬畏和法治? |
上述内容有省医保中心人员讲:“医疗保险任何身份的只要参加职工职工医保的待遇都是一样的”!?那么在学校授意下2003年底我已经上交二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里的)是学校要为我办理医失保手续,为什么后来不了了之? |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改正就是恢复原貌,改正成法律法规政策所指出的行为,即在这里就是法律指出的内容以“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代扣代缴”是实质,有一大堆法律法规链! |
改正不仅包括“代扣代缴”,也包括此前规定中的社会保险的任何“补缴”: |
①: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单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④: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⑤: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⑥: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編者按:】; 见“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保险征缴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下内容就是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补缴,请看: |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补缴欠缴数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改正”即执行“代扣代缴”始终是法律规定的条款; 既然社会保险费不足的要缴纳,那么多缴纳的必须退还!!! |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社会保险法》:责令改正,即执行“代扣代缴”原则.国家法律规定的改正顾名思义就是改成法律所规定的执行内容,即执行“代扣代缴”原则,“补缴没有细节”,这是你的理解,但执行“代扣代缴”原则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在本案“改正”包括任何对个人“代扣代缴”方式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如果不"改正"不按“代扣代缴”原则执行,这明显的对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改正不纠正,纵容错误任其发展,那么我国的依法治国方针大略怎么落实与实行?! |
2:(认定[2005年]合同无效后改正)
明明法律规定判决书认定(2005年)合同无效后,法律法规规规定由人社机构责令学校改正,却过了约2000天(约5年半),学校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是没有依法由所在单位从我工资中代扣代缴!(我在1982年已经享受全报销记帐单医保住过近半年医院,2002年竟然说我没有社会保险登记!)
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明明法律规定在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学校却置若罔闻!
法律规定或事实: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我自2002年5月用工之日起(法律规定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没有!)到我60岁生日2007/12/8前,过了约2000天(约5年半),学校还是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有人讲法律讲的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只有与单位有关,请看看下列法律法规:
见“社保登记缺乏依据?”;(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了养老保险有下框规定其他都在2002年进入学校工作时就可以依法实施,可是没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征缴医失保及依法执行“进入单位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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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参考)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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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4:(代扣代缴)明明依法享有参加医失保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却扁扁用6千多元现金当医失保费付给我!违法!
国家在社会保险宣传上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必须依代扣代缴征缴社会保险:
(不要混淆两种参保身份,社保费以补贴形式支付是违法)
新华社上海07年4月12日电(记者 高路) |
“中国劳动保障报”06/7月11日第4版“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请阅“情形二” | |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社保费打进工资卡是违法行为”时下正值不少求职者陆续进入与用人单位签约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一些单位把社保费打进工资卡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
用人单位的欠费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逃避缴费义务外,还有几种情形让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情形一:瞒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在确定工资性收入上玩起了花样,例如工资总额范围的统计项目被分开发放,还冠以职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情形二:要求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从概念上讲,用人单位职工与自由职业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参保身份,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不但使单位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且造成职工将来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同时国家的社保基金统筹收入也随之减少,如此“三损”的局面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情形三:要求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提供虚假“协保”、下岗等证明,以此作为逃避缴费的借口。由于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到了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且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失业人员不同于协保人员,其并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在其工作期间,单位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以上几种做法的危害是: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制度。漏报缴费基数意味着少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积累和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2)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3)破坏再次分配公平原则,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引起经济秩序失衡; (4)既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又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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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法;”(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但错误的现实是(事实与法律冲突):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编者按:《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请问根据哪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用现金补贴职工社会保险?】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为啥不执行代扣代缴!?
5:(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或受聘人员个人&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明明劳动者或受聘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医失保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就是要单位代扣代缴,为劳动者或受聘人员的“代扣代缴”的缴费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共同行为,而不光光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判决书认定我是学校聘用人员,依法亨有参加医失保权利,而法律规定职工亨有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就是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但学校没有!2004年学校答应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等社会保险,要我上交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至今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
“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①: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
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6:(灵活就业人员)明明我是全日制专业技术人员,却说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与事实不符!
法律规定或事实: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但错误的现实是: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7:(干部身份)明明我是干部身份,却要否认!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出国前在科研单位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服务多年,受聘工程师开发包括国家等级别的科研项目及约十余项及及约论文多篇,曾获部级二等奖等,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批件我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修,在美国,主要用摸拟方法开发了准分子激光扫描治疗仪上的数学模型,改进和提高了激光扫描的光滑度和清晰度,
然后将调试后应用推广到世界各地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眼仪上,
使准分子激光治疗光滑度提高90%。我的贡献是提供了二次新的数学模型与方法,在美国特别重视对人类身体健康的技术开发,其一是得到奖状,另一是上报了美国专利局,并获专利,回国后我又在正规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根据其工作需要聘用我)被聘为副教授,教授国家教育规划中的课目(二年中教授了八门课目),参加竞争科研项目和参与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請,也参加了对应聘人员试讲课的考核考试评论,“科教兴国”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我的工作出国前与回国后有相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同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依照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原则,自然回国后我获得的应当是从事科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类同岗位的待遇!
在身份制度下改变身份须有正当的程序和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城市里一般分干部或工人是很自然的事,一旦进入这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的身份不会轻易取消,除非有变故,出国前(2015年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的干部身份到1994年5月份)是什么身份,回国后在同一个地区参加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后其身份也不变(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并执行按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身份制度存在,处分与攺变身份一样是大事,身份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若是对干部身份人员获得的人员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身份转变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我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同判刑一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就是讲,在没有证据或规定证明我已经改变成非干部身份,则我仍然是干部身份!
如果身份制度还在,改身份必须要经过组织程序并且通知本人,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的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本”及其包括“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如下: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身份是干部!
8:(《实施细则》)明明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却说尚缺乏《实施细则》!(编者按:难道学校教师不看病不退休?)
法律规定或事实:浙江省就有《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
但错误的现实是(事实与法律冲突):“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见“纠正误判张杨公平正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9:(省级医疗保险)明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浙江省省级医保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却说无任何证据证明!
错误的现实是(事实与法律冲突):“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法律规定或事实:“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特此证明,省医保中心印,证据如下: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补缴相关三金)明明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可以补缴相关三金,却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错误的现实是
:“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见“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法律规定或事实(事实与法律冲突):《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1]23号 “职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时,基本医疗保险连怼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至20年”。终于到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
11:明明判决书上引用有关医失保和养保的法律与规定,却不实施!
判决书上引用有关医失保和养保的法律与规定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2/9四、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判决书上自己引用的有关医失保和养保的法律与规定为什么不依法执行落实实施? |
12:明明法律规定工龄可前后合并,却不实施!
可以合并计算的是连续工龄:
但错误的现实是:“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法律规定或事实(事实与法律冲突):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
13:明明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却不实施!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机构(劳动行政部门)有关的“责令”“改正”(限期缴纳)“承担赔偿”之法律法规:
A: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B:确认无效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 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C: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D:补缴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F:缴纳社会保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有那么多社会保险机构(劳动行政部门)有关的“责令”“改正”(限期缴纳)“承担赔偿”之法律法规,但在我这案件中,丝毫没有执行落实一条! |
14:明明法律规定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案却不实施
,违反法定程序!
见“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诉求 |
核心争议焦点 |
1: “三金” 即社会保险 |
与学校是否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与受聘人员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 |
2: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
整个判决裁定及审理中从来没有涉及到两个诉求的争议焦点,思维头绪不清!(事实与法律冲突)
“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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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明明我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诉求与案件有关的行为和命题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尤其重申受到本通知《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规定的第一和第五条款的保护:
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22:明明有回国前后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法律法规链,却要我回国工作工龄归零!
见“回国工作工龄归零是错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3:明明浙江理工大学自从1993年已经经教育部
批准,学校具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但有人却要否认!
学校在2004年的办公室工作评估中的文件中指出:学校有付教授职务评审杖:学校自从1993年经教育部
批准,学校具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24:当然还有其他正常而明显的错误:比如:
A、我是以访问学者身份而出国进修的出国留学人员,自然回国工作就是正常的留学回国人员,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推理;
B、凡是在有效的法律文书中有“赔偿”內容,必须依法执行,不仅仅包括“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内容;本案尤其要执行以下的法律及规中的“赔偿”内容:确认合同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①:《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确认合同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在互联网上的解释: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见“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⑦:见“可以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无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其中有内容如下:“用人单位还是要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