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诚信践踏法治求真心为民有法必执
谁在凌驾于法律之上?!

即对具体内容实事求是,包括依法办事,按规定恪尽职守等!
     简单案件复杂判,云里雾里何时清? 这案件被告从2002年开始至今整个过程都在讲违规的话在做违规的事!我在正规的大学教学工作期间,2002年应当解决法定的社会保险,至今近18年过去了还没有正常地依法解决,没有依法治国就是一种欺骗,必须严厉惩罚!!!!

     在2004年初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省医保中心胡主任和学校都答应我回国后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甚至学校从我里取走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二照片社会保险登记,至今十多年了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里!高等学府及劳动人事行政机构等行政人员难道不知道用工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难道不知道缴办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以代扣代缴方法办理社会保险 ?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口头答应也是一种代表校方和省级行政管理的承诺拖过二年后判决书却要把补缴的依据从法律法规中找出来才算能有考虑补缴这样荒唐的道理吗? 那么,我己经找出了补缴这样的法律法规依据, 难道有遵守过了吗? 还不是还在说我缺乏依据吗? 难道这样的审判行为永远活动在一种无水平无责任不公正又矛盾的怪圈里面吗?
       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法律规定:缴办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位的代扣代缴缴办社会保险,而学校违法从开始一直拖拖了2000天,还沒有办理缴办和攺正社会保险,还讲什么法讲什么理!?
     正常的征缴社会保险应当在2002年进行办理好,可是过了近18年后的今天还没有依法正常地执行好!


   1:我是干部身份[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需程序与不予追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用过的各种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如果是工人,在
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如下: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身份是干部!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2:本案涉及的&回国人员法律法规政策:

[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因回国人员政策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配套文件)下的回国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关于出国逾期未归;(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回国人员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的优惠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涉及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強硬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首先应当知道的合法合理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留学人才回国工作,
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编者按:您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3: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已经实行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中办发[2000]30)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4:
社会保险依法登记:
在学校工作期间及2007/12/8,60岁生日前
社会保险一直没有依法登记!)

       社会保险影响工作生活幸福人性,道德,教养和文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2年医保等社会保险就应当依法登记(有法律规定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5: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也没依法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
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主要仨种惩罚(一标准)性法律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对社会保险法律的亵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的待遇!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该浙江省法规200811日前有效我是200712860足岁退休生日39: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7:
判决结果包括被告所体现的命题与法律矛盾:
       判决书也疯狂!(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有法但判决书为什么不实施?哀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 判决中没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法律而是脱离了法律法规的轨道而恶判!]
       
民事蛮判第一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审二审再审中的主要不诚信不诚实:
     一审答辩:
       
一审答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二审答辩:
       
二审答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再审答辩:
       审答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在学校工作时,我的档案一直放在浙冮省科委人事处:

04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浙人仲案字[2004]笫3号)首席仲裁员*和艳亲自去该人事处查阅我的档案,讲过档案缺少学校工作记录而不为我做我的全部工龄记录!
然后有以下结果
左(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存档):摘自“浙人仲案字【2004】第3号”第5页第14行:

   
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来保兴于1976年9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同年分配至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1987年12月被聘为工程师。”,“1991年12月,申请人来保兴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为其保留公职至199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日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法律法规所规定而且也承诺过,但又都失信了:

从档案中查取工龄材料证明是档案法规定允许的;

     省科技厅人事处不为我依法从档案中开工龄
或工作证明

     一审前的客观原因:笫一我因故沒有聘请律师;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除非转移档案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我认为在这个诉讼期尽可能不要移动个人档案移动个人档案对我非常不利,这样我就想起申请人民法院从我档案里调查收集工龄证据,一审前我沒有同意移动我的个人档案
     管理档案的行政机构和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应当知道以下规定, 我正在诉讼中需要工龄的证据证明从而我在哪个工作单位工作会起决定性的作用,也从而决定了我的工作生活与退休金等幸福,组织及法院或个人出面向档案室直接请收集可获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工龄计算是法律允许的既真实可靠又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的!
    
这根据以上客观原因,我在2005-3-11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查阅从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我的档案中收集我的各段时间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但到一审结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沒有做出任何反映和结论,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
      根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规定,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其理由的客观过程原因 。
     前,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技厅人事处仍然不开工龄证明给我,在我不知情的状况之下,他们将我的档案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转移到西湖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 江法院对我要求收集工龄的申請沒有表示任何反应,态度 和结论,也沒有依法给我通知书,而同后来我在审中申请一模一样的内容比较,审中有结论(但是是错误的)。
     后来得知我的干部档案在2005617日从省科技厅人事处传移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编者按:由此引起在2年半后 我的申请退休期间约2007年年底时,浙江省退休离休办公室人员在时任省计算所管理档案的人员陪同下去省科技厅人事处索取我档案要为我办理退休事项时却没有取得我档案而影响了我的退休 性质,待遇及收入损失!
    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是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之一,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抄录档案中的工龄!当我要利用及抄录档案中的工龄的期间,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 却转移我的个人档案到西湖区保障服务中心是极大的违法欺诈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给我的工龄证据的 条例:公民可以“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对我的社会保险,退休性质,待遇及收入到了“釜底抽薪”作用,因当时我在庭审 期间中法庭正等待我的工龄及工作年限!2005-6-17关键时刻在我多次请求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要求直接摘录我从档案中的工龄利用,可是他们就是不同意
我直接摘录工龄利用给我,同时,他们却转递我档案到西湖区服务中心去了 (见以下“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单”证据),并且告诉西湖区服务中心不要为我从档案提供工龄证:(以下是作为一份新材料新证据。)


     
2005/6/17,我只有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查阅在西湖区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实际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请看上述的判决书中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请问哪一条款指出了工龄或具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请问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还有是什么?除规定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外,还有法律规定上的另外一条很重要的一项条款别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很明显这是我的客观原因是:除了笫一我因故沒有聘请律师;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直接为我收集及开工龄证据给我除非转移档案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外,还有三:当我向该服务处索取从省科委人事处档案室先前备好的材料,材料中我所收到的内容却不是工龄材料的证据!很明显以上条就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通知书”给我,上述过程都是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且根据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任何包括上述原因依法应当写入“通知书”里,但沒有且更沒有依法送达任何决定通知书给我,这样就剥夺了我一次书面申复议的机会和权利,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的正当性,影响公正判决!
     :
在2004年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胡主任答应我过回国后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胡主任(时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为我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编者按:您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在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都答应我回国后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判决中也未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上诉人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根据法律法律,判决当年就应当为我共同繳纳医,但沒有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02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社会保险),(高校)浙江理工大学的承诺02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社会保险),终于在2004年学校都答应我回国后工作工龄前后连续,并且依法征缴社会保险,甚至从我里取走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二照片,至今十多年了这些东西还留在学校里!但最后是不了了之!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讲: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到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但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
  


     10:工龄可前后合并,但没有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工龄的诠释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合并计算工可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

    A:不保留公职有中央规范性文件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B: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C: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D: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可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

在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

    “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11:工龄合计已满25,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
编者按:本来这些个法律法规政策是发扬尊老爱弱病残和对老年职工的关心和爱护的优良传统,但当今这案件对老年职工的关心却阻力重重,还有诚心沒?}
       见我是符合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裁定书可以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31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2:
退休[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见“与退休有关的命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的待遇和按所聘岗位的退休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3: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2004年和诉讼过程中,学校与相关部门已经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2002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正常的社会保险登记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39: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判决
(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从2002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
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在我这个案件中一直借口没有真正执行直接对我造成侵权,影响我的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已经对我各方面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任:[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但一条也没有执行实施!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该浙江省法规200811日前有效我是200712860足岁退休生日39: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责令: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05年3月16日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由劳动保障行政或税务部门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15:判决书中用现金当社会保险费付给我,这是违背了“代扣代缴”的原则!

以现金形式当社会保险费支付医失保给我是绝对错误违法的!
       
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单位不能付现金作为社保费发给职工!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6: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39[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事后又要乘机倒打一耙,把责任推给合同名称的罪过!
           见与合同名称无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中就已经提出要签订聘用合同 

     17:双向选择的原则;
[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8:
社会保险[编者按: 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补缴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社会保险并不是订立合同所能协商解决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法;(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案子社会保险的的法律规定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
程序正义 :[编者按: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程序正义(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处理需程序与不予追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除名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要求再审: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
书面协议:[编者按:人在信访会上讲因我订立的是"协议"书,所以不能算作为劳动 聘用合同!]
       签定合同或协议书都是符合法理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1:
2015/8/11信访会上的故事(2015/8/11信访会是向法律与法治挑衅的表白)
       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对待自己同胞如此百般刁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重申以下重点: 
     
执政执法者有待对法条的认识和提高:
        A: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等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B:
不因法律名称有暂行”“试行是可以隨心所欲地实施法律,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判决书上法院法官也引用了《缴暂行条例》的法律法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年12月,难道在实施期内沒有法律效力吗?直接违背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况且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时,也用到了不少是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三条、《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三条(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行17,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
        C:本身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也不执行:

  作为一二审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p7行17,杭民一终字1081号p3倒2)中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内容和判决如下:(以下是判决书中引用要执行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01〕23号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9/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仲裁书一审二审判决书也都引用了以上同样的法律法规但又不按正常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代扣代缴”方法享有参加医失保的权利,前后毫无逻辑关系与法理因果!怪哉!

引用以上法律执行的内容应当“代扣代缴”方法执行, 但沒有,寻开心?!

        D: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有权威人士说我出国前是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 :
 证明我回国后工作我仍旧是在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如下:

    2002年5月份:回国后在学校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2年5月份至2004年7月时: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满25年工作年限或工龄,依法应当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裁定书可以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31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7/12/8是我60岁生日;

       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2:
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编者按:学校方有诚信依法正常地执行办理了吗?]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