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石獅3
 
保兴网欢迎您的光临,这案件案情简单但彰显了敏感的人性,道德,法治,民权,诚信度,司法文明,司法威严和不可侵犯的个人尊严,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规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浙政发〔2004〕117号,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可是学校们大胆妄为冲击法律底綫,使法律的权威和正义就这样被亵渎!这个案件的关链所在之处是当年的档案管理者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档案室不同意为我直接收集利用及抄录我的工龄证据给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06月07日“第二十一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首阅我的简历     公积金的故事      民事蛮判笫一案2005年认定无效后应依法将社险改成代扣代缴与支付同岗位的劳动报酬但没有!


“什么叫法制?对于私权利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沒有授权的,都是被禁止的,就权利而言,即包括法律的又包括道徳的”。21世纪过了20年了,我在学校的社会保险花了20年还没有正常的缴办好!(国发[84]185号):“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而有人在2015年提出对我的“工龄归零”直接违背了该法规!
  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02年五月我被浙江理工大学受聘为副教授期间中,学校沒有按规定为我缴代扣代缴医失保和 依法执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也没有按強制性规定为我工龄有满25年而“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 2004年初为此纠纷我申请人事仲裁与一审二审再审,至今20余年我尚未正常地依法解决,回国后在学校的工作也未计入工龄,处理结果显失公平!这是对我正常的三险一金进行剝夺的典型案件!
   2002年开始被告有三步过错
,第一步不为我依法共同征缴医失保执行按进入单位办法办理的养保,第二步2004年因判决书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沒有依法改正我同岗位的“代扣代缴”的医失等社 险,第三步2004年被告没有依法我工龄有满25年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学校以各种理由剥夺了法定的医保看病正常的合法权益而影响工作生活,是对教育,生和家长的极不负责,还有什么理与法?右面轮播文字图列出相应法律.本案的违法与违规,案例判决文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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